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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盗窃120元,被判6个月,原因是……

2018-03-12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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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周某等四人(其余三人另案处理)偷了120元钱,就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还被并处罚金1000元。对于这个结果,也许您会存在疑惑。本期的【以案释法】将向您讲述这起案件背后的故事。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8日下午,周某等四人在大方县奢香公园里游玩,晚上十点过的时候,不知是谁问起:“你们有路子没有,去找点钱来用”。其中一人说,“可以去看看那些停在路边的车里有钱没有”。其余三人表示同意。

       于是,周某等四人从大方二中老校区下面的巷子里一直走到云龙大道,当时停在云龙大道的车很多,其中一人就在路边捡了一块石头砸向车窗玻璃,但没有砸开。“这样是砸不开的,要找一个尖点的东西才能撬开”。于是周某和其中一人就沿路往上走,边走边找,终于在停放路边的一辆大巴车上找到一把起子。周某等四人就用这把起子把车窗玻璃撬开,然后爬进车里到处翻找,看车里是否有钱或其他财物。就这样,周某等四人在云龙大道先后撬开五、六辆车,总共偷得几十元钱、两串珠子和一个充电器。

      周某他们并没有放弃“找点钱来用的想法”,先后又来到佳鑫售楼部旁边、杉林菜场下面、奢香大道车站对面的大方中心停车场等地继续撬开车窗玻璃“找点钱来用”。那晚周某等人砸坏的车窗玻璃十余辆,偷得车内现金人民币共计120元,平均分配后,周某分得30元。

      2017年10月19日,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周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8年2月23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承办该起案件的检察官李琴认为,本案中,周某等人首先是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砸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故意。同时,在实施砸车窗玻璃时,明知会导致他人车窗玻璃的损坏,而继续实施,且多次撬开十余辆车窗玻璃,具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周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产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根据上述的规定,周某的行为虽然同时涉嫌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由于盗窃罪的处罚相对故意毁坏财物罪较重,故对周某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故意毁坏财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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